業務範圍


刑事訴訟、商業罪案、洗黑錢


不誠實相關的罪行


盜竊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條及第9條,任何人不誠實地娜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犯盜竊罪,可判處監禁10年。雖然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判刑,但一般來說盜竊罪可判處監禁,監禁的長短要視乎案情而定,例如是否有加刑因素(被盜財物的價值、有否前科、是否有預謀、有否違反誠信等)及減刑因素(是否初犯等)。扒竊(俗稱打荷包)是盜竊罪的一種,一般經審訊後的量刑起點會是12至15個月監禁,實際判刑要視乎是否有加刑因素(亮出或使用武器、案發的地點、與他人合謀犯案、有前科等)或減刑因素。店舖盜竊亦是盜竊罪的一種,如果是有組織的店舖盜竊,適合的量刑起點可以是判監2.5年;但如果被盜物品價值不高,被告人沒有案底、有良好背景、有悔意等,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考慮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入屋犯法罪 (爆竊)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條,有兩種情況可導致干犯入屋犯法罪:第一種情況是,任何人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並有意圖偷取該建築物內的任何東西、嚴重傷害該建築物內的任何人、強姦該建築物內的婦女、或非法損壞建築物或建築物內任何物品,就是干犯了入屋犯法罪。第二種情況是,任何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後,偷竊或企圖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或使或企圖使在該處的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都同樣干犯了入屋犯法罪。任何人犯入屋犯法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判刑方面,如涉案的建築物是住宅或酒店房間,量刑起點是36個月監禁,如涉案的建築物是非住宅的話,量刑起點是30個月監禁,其他量刑因素包括,被告人是否專業罪犯、是否有預謀、受害人是否年老或患病、有否故意搗亂、有否使用武力、是否有前科等。
本所最近處理一宗成功就刑期上訴的案件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2018年第136號),上訴人是一名巴士迷,於其20歲生辰當天串謀他人潛入巴士站內,盜取不值錢的巴士路線紙牌和膠牌,最後上訴庭接受,因為被盜物品表面上沒有商業價值,及事件可被視為年輕人搗蛋式的惡作劇,判上訴人就刑期上訴得直,將量刑基準定為18個月監禁。

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偷車)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4條,任何人未獲擁有人同意或未獲其他合法權限而取用任何運輸工具,以供其本人或另一人使用,或明知任何運輸工具是在未獲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取用而仍然駕駛或乘坐該運輸工具,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7年。但如果該人相信自己有合法權限如此辦,或相信如擁有人知道他如此辦及知道有關情況後,會獲得擁有人的同意,則並沒有犯罪。
判刑方面,法庭並沒有頒下量刑指引,但一般都會判處監禁,偷車的目的也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

搶劫罪 (老粒)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可判處終身監禁。
如案情涉及向受害人亮出刀或其他危險武器,量刑起點是5年監禁;如果案發地點是私人地方,量刑起點是6年監禁;如果涉及向受害人使用武力,量刑起點是7年監禁;如果是扑頭式的搶劫,量刑起點是8年監,其他加刑因素包括有否於晚上進入私人地方、多於一人一起犯案、虐待老人或兒童等。

欺詐罪 (詐騙)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a)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b)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最高可處監禁14年。
法庭一般都會判處較長的監刑期。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條,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金錢利益包括:
(a)獲得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或其主要業務是提供信貸的任何附屬公司給予(i)信貸服務或信貸安排;(ii)改善或延展信貸服務或信貸安排的條款;或(iii)帳戶上的貸項或債務抵銷
(b)獲容許以透支方式借款,或獲容許取得任何保險單或年金合約,或得以改善他獲容許如此辦的條款,不論任何該等透支、保險單或年金合約;或
(c)獲給予機會在某職位或受僱工作賺取報酬或賺取更多的報酬,或以賭博贏取金錢。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A條,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條,凡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
(a)不誠實地獲得免除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而不論該法律責任是他本人的或是另一人的;
(b)意圖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不論是否永久地不履行),或意圖讓另一人如此辦,而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任何代表債權人申索款項的人等候付款(不論付款日期是否獲得延期)或放棄要求付款;或
(c)不誠實地取得任何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則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法律責任指可依法強制執行的法律責任。
不付款而離去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C條,任何人明知須為任何已供應的貨品或已提供的服務即場付款,或明知被預期須為該等貨品或服務即場付款,而不誠實地離去,並無如所須般或被預期般付款,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款項,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

勒索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條,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即屬犯勒索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法庭一般認為合適的刑罰為最少3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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