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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盤案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法院可基於以下情況將有關公司清盤:

1. 公司無力償付其HK$10,000或以上的債項;
2. 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或
3. 公司議席特別決議,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清盤可由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提出,分為強制清盤和自願清盤。

一經法院頒發清盤命令,公司財產的任何產權處置,均屬無效,而清盤人將會接管該公司,及其一切資產收集及變賣,已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很多時候,在清盤的過程中,會衍生出商業罪案的指控,又或其他牽涉的民事訴訟,歡迎隨時聯絡我們,以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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