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盤案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法院可基于以下情况将有关公司清盘:
1. 公司无力偿付其HK$10,000或以上的债项;
2. 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正公平的;或
3. 公司议席特别决议,议决公司由法院清盘。
清盘可由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提出,分为强制清盘和自愿清盘。
一经法院颁发清盘命令,公司财产的任何产权处置,均属无效,而清盘人将会接管该公司,及其一切资产收集及变卖,已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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